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已參加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強化醫保政策宣傳及其住院醫療費用管理,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異地安置人員是指已參加我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長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員及因公駐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以下簡稱異地安置人員)。
第三條 異地安置人員住院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可在居住地選擇兩所當地醫保定點醫院作為本人住院定點醫院,選擇一家醫保定點藥店作為本人慢性病定點藥店(藥店發票必須為計算機出票)。
辦理手續后一個參保年度內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可在一個參保年度后辦理變更手續(三個月后變更方可生效)。
第四條 異地安置人員只有在本人選擇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住院時需在入院一周內進行電話備案,電話號碼為:0556-7821337。
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叮ㄒ蛲话l疾病急診住院的除外)。
第五條 異地安置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憑住院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就診醫院蓋章后有效)、出院小結(就診醫院蓋章后有效)、醫保證(社?,待發,下同)、身份證復印件、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報縣醫保局,按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
第六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安置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發生的慢性病門診補助范圍內的費用,在當年度內,憑有效發票、門診處方、檢查報告單或門診費用清單、醫保證、身份證復印件、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報縣醫保局,按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
第七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因各種原因需轉院的,必須經定點醫院同意,出具轉院證明書,注明轉院原因,方可轉院,轉院醫療費用按照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結算。
第八條 本規定由宿松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請填好以下表格后,發到郵箱:6034452@qq.com。
宿松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登記匯總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異地安置人員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安置地點 |
選擇定點醫療機構 |
選擇定點藥店 |
聯系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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